为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确保检验检测质量及各方权益,建立良好的检验检测环境,维护本公司“公正性声明”的严肃性,严格执行本公司“质量方针”,圆满完成本公司“质量目标”,信守本公司对全体客户的 “质量承诺”,结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本公司管理体系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定义
商业贿赂是指本公司人员为谋取私利而与客户发生的,在经济、财物或者其他活动之间进行的,非正常的幕后交易行为。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与本公司相关的一切交易活动中所发生的,在经济、实物、宴请等方面的一切非正常的幕后交易行为,包括检验检测活动、仪器设备与标准物质购置等的各个环节。凡是对谋取私利而发生的,无论是主动索取还是被动接受的幕后交易行为都属于本公司所规定的“商业贿赂”行为。
三、表现形式
1、在检验检测活动进行前后,为谋取私利而采用暗示、威胁等手段,对客户进行索取、诈骗钱物的;
2、不遵守检验检测操作规程,不按公正性要求执行检验检测活动,以诈取钱物的;
3、在与客户的购销活动过程中,获取回扣的。
四、处理办法
凡经查证构成商业贿赂行为的本公司正式人员,必须及时退回所接受的贿赂财物至本公司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人员在收到退回的贿赂财物后,应及时将其纳入本公司帐户,并注意保守有关秘密,以免产生不良影响。总经理在确认综合办公室人员已将贿赂财物入帐并出具凭证后,应评价其是否对相应客户产生了不良影响,并对客户进行必要的暗示说明,或者在客户未付款中扣除收到的贿赂财物。
凡经查证构成商业贿赂行为的本公司聘用人员,在办理退回的贿赂财物后,一般要予以清退或开除,同时终止合同关系。
如因此而产生检验检测质量事故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裁定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五、本规定自2017年11月29日起执行。